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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3号)、《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唐政字〔2018〕14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唐山综试区)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市商务局负责围绕唐山综试区建设和发展,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对所支持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助于发挥我市港口、区位、产业、政策优势,推动全市外贸转型升级,加快唐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唐山综试区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唐山综试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及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氛围等项目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物业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平台企业,给予平台建设实际发生的软件开发、硬件购置等费用30%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在线交易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年服务收入3%的资金奖励,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三)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发网络销售平台或者移动设备应用APP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且年线上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发网络销售平台或者移动设备应用APP,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发网络销售平台或者移动设备应用APP,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鼓励园区自主招商。对经营一年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办公和展示面积超过1万平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吸引一家外地跨境电商企业,在园区注册,存续一年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园区5万元,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园区将所得奖励用于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人才培训、宣传推广、技术服务等领域,促进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繁荣。

(五)强化跨境电商创新示范项目建设。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仓储、区块链、大数据等创新项目的,系统单量达3万单,按照实际发生的软件开发、硬件购置等费用给予5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六)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技术拓展市场。对我市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自建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到30万美元(含)以上交易额的,给予服务费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场所建设。对通过海关验收且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查验场所,按其软、硬件设备购置费,包括安检机、查验设备、机检系统、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补助,资金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和使用。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的企业, 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服务唐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按照货架(货柜)、仓储搬运设备、分拣机等设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奖励,资金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公共海外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海外仓建设。

(三)鼓励开展国际物流业务。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的10%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资金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对与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且年服务跨境电商国内国际物流单量达到10万单以上物流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营业收入5%的补助,每家资金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开通跨境电商运输专线。对在本地报关的跨境电商货物,本地不能满足货物出入境运输需求,通过海关监管车辆(即:卡班)或船舶运输到其他城市的或从其他城市运输到唐山的,给予卡班(或船舶)运输专线每趟(箱)2000元的支持,单条运输专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对在唐山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落户首年线上交易额超过5亿美元、3亿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自主品牌企业。建立国际营销体系、商品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份额的跨境电子商务自主品牌企业,在境外为出口产品注册自有商标的,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家企业资金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展示中心)建设。对于唐山市辖区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展示中心),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米,经营一年以上的,实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鼓励传统贸易、加工制造企业转型,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存续一年以上的传统贸易、加工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国际贸易实际交易单量达到10万单(或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在线交易额1%奖励,每家企业年资金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金融体系服务跨境电商。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得融资贷款进行贴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息率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氛围。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氛围培育。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在唐山举办的在全国或者环渤海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性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方奖励。参加人数(不含参观人数)在300人(含)至500人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参加人数(不含参观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机构(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建设。对依法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面向个人培训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30天,且每班次不少于50人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面向企业培训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会展发展。对在我市举办3天(含)以上跨境电商展会的主(承)办单位进行奖励。室内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2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5-8万元奖励;达1万平方米(5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8-10万元奖励;达2万平方米(10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15-20万元奖励。室外展位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对于唐山企业参加境内外跨境电商展会(含云展会),给予展位费(云展会展位费、服务费、平台推广费)7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强化跨境电商支撑服务。对带动30家、60家、100家以上且在唐山有实际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创新发展。对在公共平台建设、通关申报、信息共享、产品溯源、金融服务、快递物流、商业模式、电商诚信和统计监测等方面获得国家复制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河北省内复制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示范园区、企业、平台等的,分别给予该单位4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唐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法人。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认定或备案。

(三)与唐山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开展相关业务,实现经营业绩。

(四)积极协助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督查。

(五)专项资金申请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按要求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对上报材料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确定支持重点,制定当年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同一家企业不同项目合计最高支持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商务局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法追回已取得的项目资金,3年内禁止申请本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骗取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确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由境外向境内销售进口商品,或者由境内向境外销售出口商品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跨境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支付、运营等跨境交易服务,设立供跨境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在线上开展包括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业务的企业。

唐山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特指由唐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为中国(唐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范围内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提供备案、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结汇、金融、退税、企业辅导、运营服务支持等综合服务,并向政府提供跨境电商政务管理端口、大数据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指由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各要素,为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提供支撑服务,具有产业聚集发展效应,并具有独立的运营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包括产业配套基地、产业园区、创业园、物流园、商务楼宇等。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交易、支付、通关、仓储、物流、人才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线下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展示中心),指采取线上下单、线下展示销售等方式,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体验(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企业。

仓储系统,指跨境电商仓内部应用的仓库管理系统,帮助商家进行物流报关、统计归类、商品打包出仓等功能的系统。

区块链系统,各个区块之间通过随机散列(也称哈希算法)实现链接的系统,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的特点。 

大数据系统,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系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文件(唐政发〔2019〕4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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